公积金缴存期限:
第十六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十七条、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 日。在一个缴存年度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原则上只可调整一次。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按时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公积金中心在业务承办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业务承办银行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