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七条、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个人账户。
第八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第九条、单位录用或新调入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或转移手续。
第十条、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积金经办人员及联系方式等登记信息,以及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 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至公积金中心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或原单位、清算组织已灭失的,公积金中心经查证核实后,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