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项:
1、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且贷款未结清的灵活就业缴存人,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或未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2、灵活就业缴存人违法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阳江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阳江市中心支行阳江市局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阳住建〔2018)18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灵活就业缴存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可终止发放或提前收回全部贷款资金,取消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申请资格。
4、对涉嫌伪造和使用购房合同、发票、不动产权证书、结婚证等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组织或个人,公积金中心移交等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未提及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管理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6、由阳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7、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五年。在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进行修订或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