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公积金提取时间及额度:
(一)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商品住房)的,自购房合同登记备案之日或不动产权证书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可分次提取。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二)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自不动产权证书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可分次提取。提取额度不超过契税的计税金额。
(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或新建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可分次提取,提取额度不超过建筑面积与工程造价参考指标的乘积加上购地款之和。
(四)大修自住住房的,自《房屋安全鉴定书》发出之日起一年内可分次提取,提取额度不超过工程预算总额的60%或工料发票金额。
(五)偿还购买(建造)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在贷款结清前每满12个月可提取一次或根据签订还贷(对冲)协议按月自动划扣提取。每次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当期实际发生的还贷本息金额。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贷款本息的,可在还款之日起一年内分次提取,提取额度不超过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凭证的金额。
(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并偿还贷款本息的,历次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本条(一)至(五)项规定的提取额度与贷款利息总额之和。
(七)无房产职工租房自住的,可按月或年分次提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每月的提取额度不超过已实际支出的月租金;租住商品住房的,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职工月缴额的70%且不高于阳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标准限额,当年提取额度最多按12个月计算。
(八)在既有住宅中增设电梯的,在费用发票或分摊费用票据发出之日起一年内可分次提取,提取总额度不得超过安装分摊费用的票据金额。
(九)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可按月或年分次提取,提取额度不超过当期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额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