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4-10 04:27:01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阳江公积金,阳江公积金管理,阳江公积金提取,阳江公积金提取管理条例
内容简介
公积金提取监督和责任:第二十条、因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而补缴的,在职工个人部分住房公积金补缴完成前,已补缴的单位部分住房公积金不予提取。第二十一条、职工以使用虛假或已失效的证明材料等方式违规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应在住
公积金提取监督和责任:
第二十条、因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而补缴的,在职工个人部分住房公积金补缴完成前,已补缴的单位部分住房公积金不予提取。
第二十一条、职工以使用虛假或已失效的证明材料等方式违规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应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记载其失信记录,并将失信记录随资金转移接续而转移;在对失信行为作出处理之日起3年内限制其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金已转出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全额退回。
对逾期仍不退回资金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限制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第二十二条、对涉嫌伪造和使用购房合同、发票、不动产权证书、结婚证等虚假证明材料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组织、个人,公积金中心应移交等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缴存单位应向本单位职工宣传《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协助公积金中心开展违规提取的调查取证和资金追回工作。
第二十四条、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造成资金风险或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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