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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退休职工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重核增加养老金说明

发布时间:2023-06-08 12:29:05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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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关于部分退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重核增加养老金有关问题的说明一、享受一次性补发视同缴费记账储存额利息的适用人员。根据《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账户记账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4]2号)精神,本次可计发视同缴费记账储存额

关于部分退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重核增加养老金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享受一次性补发视同缴费记账储存额利息的适用人员。

根据《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账户记账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4]2号)精神,本次可计发视同缴费记账储存额利息的人员为(2006年7月一2014年12月退休的)符合粤府96号文,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并建立视同缴费账户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如果你并非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并建立视同缴费账户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或退休人员,也就是说你没有视同缴费账户及储存额,当然你也就没有本次一次性所补发的视同缴费记账储存额利息。2015年1月后含本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视同缴费账户利率已按新的标准设置,因而不用重核基本养老金。

二、能够享受一次性补发视同缴费记账储存额利息的人员也会因计发的利率或计发的时段不同而领取的数额不同。

(一)每一个人所执行的利率有可能不同

根据《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账户记账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4]2号)精神,从2006年7月1日起,视同缴费账户的记账利率统一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执行(每年1-6月使用上两个年度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7-12月使用上年度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因此,不同年度的,执行不同的利率;同一年度的,也因上、下半年不同而执行不同的利率。

(二)每一个人所计发的利息时段有可能不同

根据《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账户记账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4]2号)精神,计发利息的时段为:

1.2006年6月30日前已经具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权益的,计发利息的时段为2006年7月起至参保人首次领取养老金之月止。

2. 2006年7月1日(含本日)后开始具有因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权益的,计发利息的时段为其建立视同缴费账户之月起至参保人首次领取养老金之月止。

根据以上两点,每个有视同缴费账户的退休人员所计发利息的时段都有可能不同。

因此,每一个本次符合条件领取视同缴费记账储存额利息的退休人员所计发的利息数额都有可能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