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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缴费(主体+期限+比例)

发布时间:2023-05-11 13:37: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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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缴费办法:(一)缴费主体: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二)缴费办法: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按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5‰缴费。(三)缴费来源:建设单位要在工程预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在项目开工前由施

缴费办法:

(一)缴费主体: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二)缴费办法: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按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5‰缴费。

(三)缴费来源:建设单位要在工程预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承包单位一次性缴纳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施工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等使用的异地务工人员。

(四)工伤保险期限:根据项目施工期确定,项目施工期为施工许可证发证之日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劳务用工管理:

(一)劳动关系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以劳动合同作为审核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参照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招工登记表、施工工地“平安卡”管理信息以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材料作为审核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

(二)分包合同关系管理: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对参与项目施工的所有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分包合同关系进行规范管理,建立分包、转包关系及其变化情况档案,作为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的凭证之一。

(三)动态实名制管理:施工承包单位应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四)工伤保险责任: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违法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并与该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