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姓名变更
2、民族变更
3、出生日期变更
4、性别变更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要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1、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申请,在12个工作日内,责任区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局(分局)户政部门。
2、县(市、区)局(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3、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接到上级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4、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凭上级机关户政部门的批件当场办理变更更正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