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资格、条件
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自愿放弃港澳身份申请落户。
所需材料
1、放弃港澳身份书面声明;
2、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拟定居地房屋产权证或相关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4、申请人在内地生活所需经济来源证明。如有工作的提交工作证明,退休的提交退休证明和银行定期划账单,无生活来源的提交内地亲属赡养承诺书及银行定期划账单等(验原件,留复印件);
5、原籍户籍证明;
6、投靠内地亲属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拟投靠亲属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验原件,留复印件),同意申请人投靠定居的书面声明;
7、其他与申请事项相关的证明或说明材料。
办理流程
1、本人或监护人向拟定居地县(市、区)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辖区派出所核实,县级机关核审,在15个工作日内上报地级以上市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
2、地级以上市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受理单位。对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同时将批准情况通报出入境管理部门。
3、受理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对批准入户的,由申请人到辖区派出所或县(市、区)机关户政部门办理入户手续,同时收缴申请人所持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存档备查,出具《证件收存证明》。
办理时间、时限
15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
免费
表格领取
到县(市、区)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的同时填写《入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