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在本市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或自建成套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可以申请办理落户。购买的房屋属二手商品住宅的,必须在原家庭户的户口全部迁出后,才准予迁入新的家庭户。
商品住宅和自建住宅,必须是合法报批兴建的成套住宅,不包括商铺、厂房、仓库或其他用途的房产。申请入户的房产应具备入住的基本条件,并已编定了门(楼)牌号码。
二、所需材料
1、申请人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房屋产权证明、购房缴款凭据(按揭购房贷款合同及还款记录证明或购房发票)(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1、迁入地派出所受理申请,在12个工作日内,责任区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局(分局)户政部门。
2、县(市、区)局(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
3、申请人属省外迁入的要凭《准迁证》先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再回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属省内迁入的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四、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内
五、收费标准
免费
六、表格领取
到派出所申请的同时填写《入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