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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入户

发布时间:2023-04-06 18:01: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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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2、《阳江市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实施细则》3、《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规范汇编》办理对象及范围 其他办理条件2003年8月7日前 被判处徒刑、被劳教人员已经被注销户口现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回原籍入户

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阳江市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3、《广东省机关规范汇编》

办理对象及范围 其他

办理条件

2003年8月7日前 被判处徒刑、被劳教人员已经被注销户口现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回原籍入户。

申办材料

(1)拟入户家庭的《户口簿》;

(2)《释放证明书》或《解除劳教证明书》,或假释、保外就医的有关法律文书。

办理程序

1、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回原籍入户,凭有关证明材料当场办理。

2、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异地入户:

(1)拟入户地派出所接到有关证明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分局)局户政部门。

(2)县(市)局(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审批权限外的申请,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局户政部门。

(3)市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4)迁入地派出所接到上级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凭市、县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和有关证明办理入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