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及范围 居民
办理条件
夫妻双方分居两地(不同省、市、县)或一方为农业户口,另一方为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均可申请夫妻投靠入户。
申办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申请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
3、《结婚证》。
4、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5、其他因特殊困难(如疾病、伤残、特困等)需要照顾解决的有关证明。
办理程序
1、迁入地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局(分局)户政部门。
2、县(市)局(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对审批权限外的申请,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局户政部门。
3、市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I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
4、迁入地派出所接到上级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5、迁出地派出所凭《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6、迁入地派出所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